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原 告 陳富吉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許雅涵律師被 告 陳麗如
陳建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837,35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01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時之先位聲明為:⒈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證
券帳戶(下合稱系爭證券戶)及股款交割帳戶(下合稱系爭交割戶)交付原告使用,並應容許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繼續使用6個月。⒉被告不得處分系爭證券戶內之股票(股份)及系爭交割戶內之存款。備位聲明:⒈被告陳麗如應將如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股票及股份返還予原告所有。⒉被告陳建偉應將如起訴狀附表3所示之股票及股份返還予原告所有。⒊被告陳麗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0,575元,及自民事聲請調解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被告陳建偉應給付原告27,710元,及自民事聲請調解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原告嗣變更備位聲明為:⒈被告陳麗如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股
票及股份返還予原告所有。⒉被告陳建偉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及股份返還予原告所有。⒊被告陳麗如應給付原告5,179,722元,及其中1,520,57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3,659,147元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被告陳建偉應給付原告1,661,897元,及其中27,71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634,187元自114年2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復變更先位聲明為:⒈被告不得處分系爭證券戶內之股票(股份)、系爭交割戶內之存款。⒉被告應將系爭證券戶、系爭交割戶交付原告使用(見本院卷二第273至279頁、第307至308頁)。
㈢經核原告所為先、備位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雖不同,惟經濟
目的同一,均係就系爭證券戶內之股票、系爭交割戶內之存款為請求,而應以系爭證券戶內之股票價值及系爭交割戶內之存款數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證券戶內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股票市值共166,995,731元,此有大昌證券114年1月17日大昌新店字第11401001號函暨所附客戶庫存現值一覽表(見本院卷一第93頁、第105頁、第119頁)可考,則本件原告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3,837,350元(計算式:166,995,731+5,179,722+1,661,897=173,837,350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計算,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2,406,554元(見本院卷一第47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7,057元,現變更聲明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9,068元,原告應補繳其差額242,011元(計算式:1,479,068-1,237,057=242,01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一:
編號 帳戶性質 開戶公司/銀行 戶名 帳號 1 證券帳戶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陳麗如 00000000000 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陳建偉 00000000000 3 股款交割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陳麗如 0000000000000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陳建偉 0000000000000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陳麗如應返還原告之股票及股數編號 股票代號 公司名稱 股數(股) 1 1101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358 2 1333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3 1438 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65,623 4 151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372,094 5 1524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84,000 6 1529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145 7 1613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26,000 8 1727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1,000 9 1809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992 10 2007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11 2008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45,000 12 2027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9 13 2030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3,000 14 2302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140 15 2323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333,870 16 2406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7 2461 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000 18 2504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1,395 19 2530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471,060 20 260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952,177 21 2705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1,355 22 28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08 23 2886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18 24 2913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679 25 3052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603,438 26 3258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1,106 27 3373 熱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00 28 3437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 29 4510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3,838 30 5309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48,580 31 5538 開曼東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141 32 5902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 33 6151 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88 34 6165 浪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124 35 6234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36 8933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1,368 37 9103 美德向邦醫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52,000 38 9902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41,000 39 9935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500附表三:原告主張被告陳建偉應返還原告之股票及股數編號 股票代號 公司名稱 股數(股) 1 1306 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2 1333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3 151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183 4 1529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40 5 1809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6 2007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7 2008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8 2027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544 9 2440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公司 3,570 10 2530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468,924 11 260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5,078 12 2811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278 13 3052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72,505 14 3258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1,106 15 5014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1,935 16 5309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7,138 17 5345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84 18 5455 昇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9 19 6151 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79 20 6165 浪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58 21 6234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22 8076 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25 23 8403 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2,088 24 8933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