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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育宏

陳永錦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玲玲

陳永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787,50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