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原 告 郭敏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3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3,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