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上 訴 人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參 加 人 王士豪被 上訴 人 游慧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肆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