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241號原 告 王文喜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被 告 王盛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至三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附表一 附表一: 附表一: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附表一編號2「共同擔保建號」欄 信義區虎林段4小段1804建號 信義區虎林段4小段1804、2264建號 附表一編號2「擔保債權總金額」欄 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萬元 最高限額新臺幣600萬元 附表二 附表二: 附表二: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附表二編號2「擔保債權總金額」欄 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萬元 最高限額新臺幣600萬元 附表三 附表三: 附表三: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附表三編號2「擔保債權總金額」欄 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萬元 最高限額新臺幣600萬元 附表三編號2「設定權利範圍」欄 10000分之1 10000分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