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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原 告 湯鈞翔訴訟代理人 趙君宜律師複 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被 告 湯燕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複 代理人 劉奎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8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33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湯玉龍為原告祖父,湯玉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將其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4樓,下稱系爭房屋)暨所坐落同小段19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下合稱系爭房地)贈與原告,並與原告簽訂經公證之贈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惟因稅務考量,約定由湯玉龍逐年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一定比例予原告,迄至全部贈與移轉登記完畢為止。嗣湯玉龍分別於109年9月間及110年3月間,以贈與為原因,依系爭契約約定,各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6分之1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至原告名下後,湯玉龍於111年2月11日死亡,無法再就系爭房地剩餘部分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乃經由母親委託地政士以遺贈為原因,於111年3月24日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6分之4移轉登記至原告名下(下稱系爭遺贈移轉登記),故原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而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原告自得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被告竟與湯家駒、湯家鶀向本院家事庭對原告及湯孝駿起訴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即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8號,下稱系爭另訴),主張被告及湯家駒、湯家鶀、湯孝駿均為湯玉龍之繼承人,就系爭房地各有應繼分4分之1之權利存在,湯玉龍所為之系爭契約及遺贈均無效,故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部分均無效,倘認湯玉龍所為生前贈與及遺贈均有效,被告之特留分亦受有侵害,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則被告與湯家駒、湯家鶀、湯孝駿就系爭房地各有8分之1特留分存在,原告應將此部分返還予湯玉龍之全體繼承人。縱系爭另訴判決原告敗訴而使被告取得扣減權,認定系爭房地之一部分應由湯玉龍之全體繼承人繼承,則原告仍為系爭房地共有人之一,被告既無其得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業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之分管協議,原告亦得基於系爭房地共有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爰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為㈠先位聲明:⒈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自113年9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原告3萬7,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㈡備位聲明:⒈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雖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然被告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之效力有所爭執,並以湯玉龍之繼承人身分,主張就系爭房地有應繼分4分之1之權利存在或特留分8分之1之權利存在而提起系爭另訴,以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及湯家駒、湯家鶀對被繼承人湯玉龍所遺系爭房地各有4分之1之應繼分繼承權利存在,且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均應予塗銷,被告及湯家駒、湯家鶀、湯孝駿應共同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及以備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湯家駒、湯家鶀對被繼承人湯玉龍所遺系爭房地,各有8分之1之應繼分繼承權利存在,且被告應將系爭遺贈移轉登記塗銷,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另訴電子卷證確認無訛,則被告就系爭房地可否主張有繼承及特留分權利存在、系爭遺贈移轉登記之效力為何,顯為判斷原告究係得以系爭房屋所有人地位主張權利(先位之訴部分)或僅得以系爭房屋共有人地位主張權利(備位之訴部分)之先決問題,而系爭另訴得以解決本件訴訟之上開先決問題,是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認於系爭另訴終結前,自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