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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上 訴 人 施阿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9,305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