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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陳明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美月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58,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0,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