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 告 岳千雅
陳恩慧王耀德鄭裕琪黃淑芬徐武宏蔡沛廷段思雲蔡亞霖鄭惟元鄭椀予
李芳宜徐曉恬解大治蒼蔭屏唐桓黃麗雲
謝雅香謝雅茹陳昱銘周繼輝上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複代理人 陳奇恩律師被 告 儲開軒
儲國衡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被 告 沈于揚
陳政傑曹瑄芷
賴建川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被 告 翁澄宏
林志隆陳世昌
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複代理人 李茂瑋律師
林承鋒律師被 告 杜瑞雲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黃郁婷律師葉芸君律師被 告 石宸綾訴訟代理人 陳曉雲律師
蔡全淩律師被 告 許志民
王家諭陳碧姬張瑋珊鄧素美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徐欣瑜律師被 告 鄭郁靜
簡永達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誤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部分」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部分 所在處 誤載部分 主文欄第三項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賴建川、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鄭郁靜、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芬、徐武宏各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5、6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鄭郁靜、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芬、徐武宏各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5、6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主文欄第四項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張瑋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廷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7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張瑋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廷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7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主文欄第五項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辜靜宜、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段思雲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8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許志民、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段思雲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8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主文欄第八項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杜瑞雲、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黃麗雲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16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鄧素美、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黃麗雲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16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主文欄第九項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杜瑞雲、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謝雅香、謝雅茹各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17、18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鄭郁靜、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謝雅香、謝雅茹各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17、18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主文欄第十項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周繼輝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20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鄧素美、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周繼輝如附表「賠償金額」欄編號20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