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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原 告 張信兼訴訟代理人 張玉蓉原 告 張玉蒨

張玉蒓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劉緒倫律師被 告 福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德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吳宜恬律師林苡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