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8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法鬥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菁桃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法鬥文創有限公司對原告即反訴被告陳柚希、沈國榮提起反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