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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8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法鬥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菁桃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張宸浩律師複代理人 賴奐宇律師

陳恪勤律師反訴原告法鬥文創有限公司(下稱法鬥公司)與反訴被告陳柚希等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法鬥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提起反訴(見本院卷一第337頁)請求反訴被告陳柚希給付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沈國榮給付20萬元後,又於113年8月28日追加請求反訴被告黃建莛、楊宗穎、王妤仕、許志騰、林志峰、林品均、何孟鴻、王若蘭、王柏勛、陳盈如、何佳遑、蘇方聆、古一君各應給付20萬元(見本院卷二第161至173頁)。追加後之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計算式:220萬元+20萬元×14=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反訴原告法鬥公司前已繳納之2萬4,760元,尚欠2萬5,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法鬥公司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