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 告 劉軒碩訴訟代理人 扶停雲律師
謝沂庭律師被 告 蔡莉屏
洪唯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複代理人 吳煜德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