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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 告 劉軒碩訴訟代理人 扶停雲律師

謝沂庭律師被 告 蔡莉屏

洪唯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複代理人 吳煜德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