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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反訴 原告 許德義

許淑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複 代理人 郭宜函律師反訴 被告 陳秀美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複 代理人 高紫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且反訴原告各自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反訴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本件反訴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或選擇共同繳交裁判費之金額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