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被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法定代理人 林厚名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為被告(見本院卷第9頁),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北棟6樓)」,此有被告民事委任狀、網頁資料可徵,則兩造間之給付監造服務費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