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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成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8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履行合建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