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 林千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啓金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