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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 告 梁幸吉訴訟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參 加 人 梁幸慶

梁幸得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複 代理人 劉又瑄律師被 告 梁滿子

陳容容陳婷婷陳冠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

參 加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訴訟代理人 李天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