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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滿子

陳容容陳婷婷陳冠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幸吉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3,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