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即 原 告 MEKONG RESORT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CO.,
LTD.法定代理人 林献智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均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MEKONG RESORT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CO., LTD.之上訴利益核定新臺幣6579萬0476元。
上訴人MEKONG RESORT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CO., LTD.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萬43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為6882萬9166元。
上訴人如興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萬430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及徵收。
二、查本件當事人均有上訴,上訴人MEKONG RESORT DEVELOPMEN
T CONSTRUCTION CO., LTD.之上訴利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6445萬2126元(計算式:美金204萬4476.64元×起訴之日即民國112年11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1.525=新臺幣6445萬2126),另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133萬83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一),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79萬0476元(計算式:6445萬2126+133萬8350=173萬287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萬4310元。
三、上訴人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如興公司)之上訴利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6445萬2126元(計算式:美金204萬4476.64元×起訴之日即民國112年11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
31.525=新臺幣6445萬2126),另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437萬70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三,即附表二之金額×起訴之日即民國112年11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1.525),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82萬9166元(計算式:6445萬2126+437萬7040=6882萬91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萬4306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MEKONG RESOR
T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CO., LTD.、如興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均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佩璇附表一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445萬2126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133萬8350.16元 133萬8350.16元 133萬8350元附表二類型 內容 金額(美金元) 利息(民國) 返還價款 20萬 自111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返還價款 80萬 自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50萬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所受損害 台灣建築師 1萬 同上 所受損害 柬國建築師 7000 所受損害 銷售中心租金及管理費 2654.82 所受損害 銷售中心設計費 2850 所受損害 銷售中心裝修費 1萬7371 所受損害 視覺設計及行銷費用 3萬8774 所受損害 市場調查研究及分析 1萬2100 所受損害 行政管理費 7753.5 所受損害 人事費 14萬5973.32 所受損害 律師及訴訟費用 0 所受損害 仲介費 30萬 所受損害小計 54萬4476.64 所失利益 新買家與系爭契約差價 150萬附表三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30萬5000元 111年1月17日 112年11月29日 (1+317/365) 5% 58萬9042.47元 2522萬元 111年3月25日 112年11月29日 (1+250/366) 5% 212萬2338.8元 1576萬2500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32萬7308.74元 31萬5250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6546.17元 22萬0675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4582.32元 8萬3693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1,737.89元 8萬9846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1865.65元 54萬7621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1萬1371.37元 122萬2350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2萬5382.13元 38萬1453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7920.88元 24萬4429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5075.57元 460萬1809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9萬5556.69元 945萬7500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19萬6385.25元 4728萬7500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11月29日 (152/366) 5% 98萬1926.23元 437萬7040.16元 437萬7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