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國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秀蘭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6,7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