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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許宏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被繼承人陳國勛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