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即被繼承人陳國勛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許宏宇訴訟代理人 陳玫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中編號1至7「抵押權標的」欄關於「烏塗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烏塗窟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