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韓雲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宏道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3萬5,138元(見本院卷一第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8,15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