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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溥聰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正元

陳文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11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繳納裁判費乃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陳文茜、蔡正元二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應係指民事起訴狀之附表編號1、2,金額各為1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蔡正元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編號3、4所示金額(應係指民事起訴狀附表編號3、4,金額各為1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陳文茜應將於YouTube網站『TVBS文茜的世界周報TVBS Sisy’s World News』頻道中(網址:https://www.youtube.com/@tvbssisysworldnews)如附件1所示之影片刪除;並於帳號『文茜的世界周報Sisy’s World News』之臉書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SisyWorldNews?locale=zh_TW)以置頂貼文且未設定閱讀權限之公開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全部內容(兩造地址應遮隱)三個月。㈤被上訴人蔡正元應於其帳號為『蔡正元』之臉書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saichengyuan/?locale=zh_TW)如附件2所示之貼文刪除;並以置頂貼文且未設定閱讀權限之公開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全部(兩造地址應遮隱)三個月。」,而就上訴聲明第1、2項部分,核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6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就上訴聲明第3、4項請求刪除影片及刊登判決部分,核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550元(計算式:107,550元+4,500元+4,500元=11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維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