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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6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