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 訴 人 劉凌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及利息,經本院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該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00萬元及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3750元,未據上訴人僅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