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昆福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逸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5,639,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4,198元(以訴訟行為時之新制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