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 告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愷莉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被 告 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翁愷瑜被 告 翁愷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慧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 告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愷莉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被 告 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翁愷瑜被 告 翁愷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慧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