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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21號上 訴 人 陳銘華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潘俞宏律師被 上訴人 張秀齡輔 佐 人 張美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4萬元(本院卷第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2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