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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上 訴 人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47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74元(合計293,72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