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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淑玲

陳淑卿陳惠滿陳國慶陳卋宏陳淑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20萬3,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萬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