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上 訴 人 奧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真珮被上訴人 億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李宜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新臺幣(下同)7,421,457元、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各按10年計算之756,000元、396,000元,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8,573,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