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88號上訴人即被 告 連振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盈盈、連盈科、連添財因113年重訴字第68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9,063,007元(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4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附表判決主文第1項如附圖所示A(276地號土地面積為72.50平方公尺)、B(275地號土地面積為158.90平方公尺)、D(276地號土地面積為11.93平方公尺)部分土地應返還被上訴人。 275、276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192,403元、219,000元,計算式(158.9平方公尺×192,403元)+(72.50+11.93)平方公尺×219000元=(30,572,837元+18,490,170元)=49,063,0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