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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巴魔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佳琪被上訴人即被 告 彤采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鎮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依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就上訴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983元(計算式如附表),就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6,452元(見本院卷一第127頁),合計共1,121,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25萬5,150元 112年9月21日 113年6月2日 (256/366) 5% 8,923.28元 2 利息 20萬6,325元 112年11月1日 113年6月2日 (215/366) 5% 6,060.09元 小計 1萬4,983.37元 合計 101萬4,983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