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97號原 告 林玉能(原名林清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信義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97號請求返還委任事務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