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惠元展貿有限公司(原名:龍寶禮儀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廖淑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克斯綠色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上訴利益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