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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秀月(兼王禮承受訴訟人)

王俊傑(王禮承受訴訟人)

王維農(王禮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素珍、楊榮達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