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35號上 訴 人 陳韋利
呂政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哲榮間返還搬遷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