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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鴻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南間因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931,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1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上訴理由(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