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時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時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6萬6,666元(計算式:433萬3,333×2=866萬6,6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