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98號上 訴 人 郭敏光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7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1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25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