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祥敏
蔡麗雪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