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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冠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夏雪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