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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27號原 告 李功銘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鴻彬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