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60號上 訴 人 江哲妤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被 上 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96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所受敗訴判決(即第一審判決
主文第八項、第九項)全部提起上訴,其中第八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9,065元,應與第九項之訴訟標的金額69,337元合併計算,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18,402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