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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76號原 告 洪春美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被 告 黃之迅

楊黎蘭沈若蘭黃桂英張玄琦劉昌鑫沈奕均

林明憲許䕒心

黃家瀅許孟婷黃浩偉

林慧萍戴雯緣吳霈媜簡均汝朱牧人鄭喬尹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