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80號原 告 李寶玉被 告法定代理人 黎啟雄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代理人 趙昀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