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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80號原 告 李寶玉被 告法定代理人 黎啟雄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代理人 趙昀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