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82號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陳展穎律師被 告 李育嵋
李茂榮李佩容劉小輝劉淑卿兼 上 5 人訴訟代理人 李姵萱被 告 李家樺
林李祝素林芳羽林明信李錦月兼 上 4 人訴訟代理人 宋湘鈴被 告 林聖清
張安妮張嘉真張呈豪兼 上 3 人訴訟代理人 張清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主文第六項第1行 「本判決第一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 主文第七項第1行 「本判決第二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