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38號原 告 連冠勳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被 告 劉家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5萬元(即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總價款計算,該價格尚與系爭不動產距離相近、面積相當、類型相似之建物於起訴時之買賣價格大致相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